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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自控前期策劃不到位是如何造成的?

欄目:常見問題 作者:三水智能化 發布時間:2020-12-10 關鍵詞: 樓宇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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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實施的是“項目審批立項制”,在樓宇自控工程項目報批前,需要準備若干項目資料,其中諸如:可行性研究報告、環評報告、項目匡算等。

我國目前實施的是“項目審批立項制”,在樓宇自控工程項目報批前,需要準備若干項目資料,其中諸如:可行性研究報告、環評報告、項目匡算等。

樓宇自控前期策劃不到位是如何造成的?(圖1)

在該階段,大多數投資者都是以“拿項目”為主,只要樓宇自控工程項目能拿下,細節并不重要。一般關心的只是項目的地理位置、樓宇的外觀外貌、框架、朝向、市政配套設施等,很少涉及到樓宇自控方面的東西,不懂、不知、少關心、到時候再說等是大多數項目建設者該階段的心態。豈不知,由于該階段對樓宇自控工程沒有策劃,其樓宇的自動化控制程度和投資比例是相關聯的。由于開始沒有考慮這部分投資,后續因投資限制而砍掉或減弱樓宇自控工程投入的項目并不在少數。

前期策劃不到位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依據目前我國樓宇自控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模式,工程的建設者并不是最終工程項目的使用者,即通常所說的建設方并不是最終的使用方。目前業內的通常做法是:依據樓宇自控工程項目的投資比例為依據,以出資額度最大的一方來組建“工程建設指揮部”;即使是企業自己投資,也是堅持建、用分離原則,臨時抽調人員組建“基建辦”(或籌建辦、項目部等);建設方僅是一種臨時機構,其主要任務十分明確,就是按照設計圖紙和國家批準的投資額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特定的建設任務”。樓宇自控建設過程中,只要不出事就“萬事大吉”;建設任務完成后,“工程建設指揮部”或“籌建辦”在樓宇自控工程項目審計后將撤銷。至于建成后該樓宇自控工程是否好用、實用、適用,那就不是建設方的責任,而轉嫁到最終用戶使用方,但最終用戶使用方在建設過程中又少有話語權。比較明智的建設方會經常征求用戶方的意見,但當發生用戶需求和投資額度矛盾時,拍板決策的是建設方。更有比較強勢的建設方根本不會理睬最終用戶的意見,因投資額和建設工期控制是建設方之事,特別是當某些樓宇自控工程采用“代建制”時更是如此。

目前業內就樓宇自控工程項目建設制定的諸多法律、條例、管理辦法等,都是以如何保持“公平、公正”和“透明度”,以及如何預防“職務犯罪和工程過程中的腐敗”等為出發點而制定的,并未站在如何確保樓宇自控工程項目實施的完整性和工程建成后的可用性和適用性的角度考慮問題,這種管理制度缺陷造成的樓宇自控工程實施問題是顯而易見的,但這也是樓宇自控技術工作者無力改變的。